4G/5G偽基站,价格、配置、性能参数介绍:
【机型1:便携式背包伪基站】
价格7500usdt。小型便携式单运营商版,包含5个band频。1小时发短信三五千条。
【机型2:车载式2个运营商版】
价格1.3万usdt。包含12个band频。每1小时发短信1万~2万条左右,发射距离1~3公里。
【机型3:车载式2个运营商~高配版】
价格2.3万usdt。包含20个band频。一小时发短信3万~5万条左右,发射距离1~3公里。
【注明:一台伪基站,包含的band频个数越多,发短信的速度越快、效果越满意!】
视频演示:外显号码是英文、数字均可,随意填写。多条短信同时发送【一次可发1~10条短信】
人民网海口11月11日电(枉源) 2025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2024-2025年)、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2024-2025年)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文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文昌文城鸿建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24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文昌文城鸿建服装店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NIKE及其相关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权利人当场鉴定,当事人店内在售的22个型号48件服装涉嫌商标侵权,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予以扣押并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3382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NIKE及其相关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9月22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22个型号48件服装、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口新迪高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5年4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海口新迪高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权利人现场辨认,在该公司经营场所一楼仓库发现15箱(6瓶/箱)假冒“野格”牌利口酒,规格为700ml/瓶。经查,上述待售的“野格”牌利口酒进货价为456元/箱,销售价为1944元/箱,违法经营额为29160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野格”牌利口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6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野格”牌利口酒15箱、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万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宁万城吉昌副食品商行销售侵犯“金永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调味香麻油案
2025年7月29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万宁万城吉昌副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金永丰”牌5升装调味香麻油4箱(4瓶/箱),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当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以300元/箱的价格购进“金永丰”牌5升装调味香麻油39箱,以77.5-80元/瓶的价格销售140瓶,违法经营额为1238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金永丰”注册商标的5升装调味香麻油4箱、罚没款20616元的行政处罚。
四、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洋浦三都信德旺建材批发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权利人对洋浦三都信德旺建材批发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右边大厅发现规格为800×800×9(mm)的“蒙娜丽莎瓷砖MONALISA TILES”干压瓷砖62箱(3块/箱)。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瓷砖62箱,购进价格40元/片,被扣押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2月13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标识为“蒙娜丽莎瓷砖MONALISA TILES”干压瓷砖62箱、罚款12090元的行政处罚。
五、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安安妈餐饮店侵犯“儋州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安安妈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显著标识“儋州粽子”的硬纸包装盒31个,包装箱侧面印有“儋州粽子 儋州粽(又名那大粽、中和粽,儋州粽采用本地黑猪肉和祖传配方”)等字样。当事人承认该包装盒系销售粽子时使用,且不能提供“儋州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材料。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儋州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31个、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